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生招生" />
2016年硕士研究生
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华侨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化工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翁连进
成员:王士斌 杨进 许绿丝
2、化工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巡视小组,负责检查监督本学院内的复试录取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士斌
副组长:杨进
成员:许绿丝 翁连进 林碧丹
二、复试细则
1、复试的基本分数线
2016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按照全国硕士生一类地区考生复试基本分数线。
2、总成绩构成说明
(1)总成绩计算办法:总成绩=初试成绩/5×初试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权重,四舍五入取整。
(2)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权重设置:初试成绩权重为50%,复试成绩的权重为50%。
(3)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50%、面试成绩50%)。
(4)关于面试成绩,由面试小组每位成员对每个考生按百分制独立评分。在所有评分中,取平均值作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和调剂考生均需参加复试。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推免生予以免试。
4、在复试阶段的笔试和面试环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与调剂考生按照同一标准考核。
5、复试不及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复试程序
定于2015年3月22日(星期二)至24日(星期四)在华侨大学厦门校区组织2016级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所有第一志愿上线考生、通过审核确认的调剂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期间食宿由考生自理。
1、报到
时间:2015年3月22日08:00-17:30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道668号四楼会议室E4-505
联系电话:0592-6162296
2、复试资格审查
报到时,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密封完好的《华侨大学 2016年硕士生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生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一张近期 1 寸免冠彩照,用于体检;
(5)体检表(厦门校区无校医院,请详看第5点体检要求);
(6)应届生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单。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以复试,对已进入复试的学生不按规定的时间来我校资格审查及复试,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录取。
3、笔试安排
笔试时间:3月23日 上午7:50—9:50
笔试地点:厦门校区E5-202
笔试内容:专业课(详见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招生目录)
4、面试安排
面试时间:3月23日下午13:30—17:30
面试地点: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化工学院(具体地点报到时另行通知)
面试内容:
1. 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创新精神和能力;本专业的发展潜力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考生运用本学科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外语听说能力。
2. 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行为举止、表达和礼仪等。考生在面试时围绕上述内容首先做简短自我介绍,然后回答面试专家提问。
5、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执行。
考生可在所在地县级人民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盖章后的体检报告交至所在学院,如来厦门体检,可前往学校附近的厦门市二医院(请注意体检要在工作日进行,提前安排好时间)。
体检表应于报到时提交,若在厦门体检,最迟于3月25日上午12:00前提交。
未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6、录取确认及补录
拟录取名单预计公布时间:3月24日上午10:00。
(1)通过复试的考生名单将在学院网上、学院公告栏公布,请关注;
(2)通过复试的考生需体检合格方能录取,体检详情见第五条,未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3)设置为“待录取”状态的考生必须在24小时之内“接受”,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4)学院将根据录取情况,进行补录,请关注。
四、其他
请各位考生途中注意安全,尽可能出行前记好学院联系电话,如有问题可与学院老师咨询。学院联系电话:0592-6162296;学校研招办电话:0595-22692540。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通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相关规定、时间安排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本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