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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次数:

   

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8月修订)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在校期间,创新能力方面特别突出,大三及以上年级同学至少满足一项条件:

(1)成功参加全国性的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制药工程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环境生态科技大赛等学科专业赛事,海洋知识竞赛入围全国决赛。(注:成功参赛是指提交完整的作品或实际参加比赛);

(2)获院级科创赛事一等奖或校级三等奖及以上;

(3)获得创新创业立项项目立项(若是团队成果,要求团队排名前5位),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在团队中参与实际工作,如期通过相应环节,如:中期检查、结题等评审;

(4)报名参加华侨大学康桥基金,按学院要求组织工作,并入围学校答辩。

(5)其他经化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认可的情况。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方面特别突出,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获得社会实践校级立项,并实际参与该实践活动

(2)学年志愿服务工时20个(含)以上。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创新活动、社会实践及公益服务要求也等同于校级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学年“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境外生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

2.当学年各门课程无挂科;

3.《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及以上;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创新能力方面表现良好,大三及以上年级同学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成功申报创新创业立项项目(注:提交完整科学的申报书,参加评审答辩);

2)参加丁达尔训练营,考核合格以上;

3)符合国家奖学金创新活动条件的。

6.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方面特别突出,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成功申报社会实践立项(提交完整申报材料为准);

(2)学年志愿服务工时10个(含)以上。

第九条  学院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学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2.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同学。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十一条  学院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化工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