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7年8月修订)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在校期间,创新能力方面特别突出,大三及以上年级同学至少满足一项条件:
(1)成功参加全国性的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制药工程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环境生态科技大赛等学科专业赛事,海洋知识竞赛入围全国决赛。(注:成功参赛是指提交完整的作品或实际参加比赛);
(2)获院级科创赛事一等奖或校级三等奖及以上;
(3)获得创新创业立项项目立项(若是团队成果,要求团队排名前5位),根据学校文件要求在团队中参与实际工作,如期通过相应环节,如:中期检查、结题等评审;
(4)报名参加华侨大学康桥基金,按学院要求组织工作,并入围学校答辩。
(5)其他经化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认可的情况。
3.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方面特别突出,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成功申报获得社会实践校级立项,并实际参与该实践活动并具体参与活动社会实践立项活动;
(2)学年志愿服务工时20个(含)以上。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创新活动、社会实践及公益服务要求也等同于校级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学年“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学校下拨。
(二)申请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境外生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
2.当学年各门课程无挂科;
3.《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及以上;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创新能力方面表现良好,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成功申报创新创业立项项目(注:提交完整科学的申报书,参加评审答辩);
(2)成功参加院级及以上科创赛事,遵守比赛规则;
(3)参加丁达尔训练营,考核合格以上;
(4)符合国家奖学金创新活动条件的。
6.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方面特别突出,以下情况至少满足一项。
(1)成功有申报成功社会实践立项(以提交完整申报材料为准);
(2)学年志愿服务工时10个(含)以上。
第九条 学院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学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2.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同学。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十一条 学院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