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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关于加强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0 浏览次数:

   

化工教〔2017〕8号

化工学院关于加强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水平,建成一支既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又具备较强工程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要求,通过鼓励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进行工程实践环节的学习和锻炼,强化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知识和能力体系,提高综合素质,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提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通过科学的考核方式,评价教师经过培养后的工程实践能力,并与本科生的专业课教学(含实验教学)、毕业环节和实践教学任务聘任挂钩,以进一步增强培养工作的实效性;同时,通过教师下企业等形式,推动校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实施对象

200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年龄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需承担工科专业的专业课教学(含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含生产实习、认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教师,必须通过对应专业的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或认定。其他教师如本人需要也可自愿开展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

三、培养方式与考核

(一)培养方式

从实际工作和教学需要出发,结合专业特点和教师本人专业发展方向,需要经过以下至少一种形式的锻炼增补工程实践经历:

1. 结合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协助主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2届以上,并递交自主完成的专业实习或毕业设计全套资料。

2. 结合企业合作项目进行。作为主要项目参加人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技术开发项目(到校技术开发费50万元以上)或工程设计类项目(到校工程设计费5万元以上)1项以上,并递交自主完成的工程技术开发报告或工程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纸。

3. 联系专业对口的企业参加工程生产实践。到专业对口企业或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实践的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并递交附有接受锻炼单位证明的企业生产或工程实践报告。

(二)考核

1.所有参加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专业教师均需经过工程实践能力考核。

2.考核方式为递交考核表、撰写实践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附件1《教师工程实践能力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教师,经向学院申请,可认定其已具备工程实践经历:

1. 已有3个月以上的企业工作或工程实践经历;

2. 本科毕业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相近,且完成的毕业环节是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3.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承担并完成过指导毕业设计2届以上,且指导过的学生中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达到50%以上;

4.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工程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费50万元以上)或工程设计类项目(设计费5万元以上)1项以上;

5. 获得过学校或以上相关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且下企业锻炼3个月以上;

以上均需提供详尽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与实施

1.相关教师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个人实际制定培养计划,填写登记表,报学院审批后实施。申请认定的教师递交认定表。

2.2008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新教师,原则上要求2年内完成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3.2016年12月31日之前在册的教师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核或认定;在此过渡期间,未通过工程实践能力考核或认定的教师酌情减少安排实践教学(含毕业环节)任务,2019年1月1日起未通过者不得承担工科专业的专业课教学(含实验教学)、毕业环节和实践教学任务。

4.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工作与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结合,未通过工程实践能力认定与考核的工科专业的教师原则上不考虑推荐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

5.教师在培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实践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6.各学科、基层教学单位应重视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工作,积极为教师参加工程实践提供帮助。要加强对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检查并指导,对教师撰写的实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认真审查。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化工学院

2017年5月20日

      附件1:化工学院教师工程实践能力考核办法.docx

      附件2:化工学院教师工程实践能力考核(认定)表.docx